对风险投资者来说,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条款,在投资合同书中,风险企业家和投资者双方必须明确下面两个基本问题: 一是双方的出资数额与股份分配,其中包括对风险企业的技术开发设想和最初研究成果的股份评定; 二是创建企业的人员组织和双方各自担任的职务。为了保护风险投资者的权利,合同中通常要有以下规定:
(1)风险企业定期向投资家提供财务报告和其他重要的经营情况的报告;
(2)风险投资家应在公司董事会中占有一定的席位;
(3)风险投资家有拒绝进一步投资的权利和出售股份的权力;
(4)风险投资者有参与企业年度业务计划、重大开支和管理人员工资的审批权;
(5)风险投资者的公司出售和第一次上市发行的决策权(否决权),反股权稀释条款;
(6)有的风险投资家还会要求企业以已有的资产为抵押或优先清算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