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个人失误导致公司财产上有损失,对于这样的情况,我国法律也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第十七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中规定,因为劳动者本人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劳动合同。承保合同以及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来要求劳动者进行经济损失的赔偿。损失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在扣除后的工资不应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如果公司因为个人失误,而需要将你工资的超过20%或者全部上交的话,是不合法的,你有权拒绝、。相关阅读——赔偿责任
一、因下列原因致使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者负赔偿责任:
1、不按技术操作规程而违章操作造成仪器损坏者。
2、未经批准擅自拆改仪器设备造成国家财产遗失损坏者。
3、不了解仪器设备性能,擅自操作使用者。
4、不听从指导或野蛮操作,致使仪器设备损坏者。
5、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为私用者。
6、管理人员不负责任,保管不善造成损坏者。
7、由于在实验室打闹而损坏仪器者,或损坏后隐瞒不报者。
二、凡属下列情况者,加重赔偿,并给予批评处分:
1、设备器材丢失应立即报案,如果有明显被盗迹象,却弄虚作假者,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赔偿。监守自盗者,严加处理。
2、因欲截留公物,占为己有,谎报损失的。
3、公物私用,又不爱护,造成严重损失的。
4、一贯不爱护公物,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
5、乱用公物,不听劝阻态度蛮横者。
三、赔偿标准
1、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者,一般按直接损坏或丢失部分的原价赔偿,因局部丢失或损坏使仪器设备完全报废者,按整体原价的50%赔偿。
2、对某些稀缺物品的损坏、丢失按原价的2—3倍赔偿;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损坏或发生事故,应及时将事故原因上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部门核准报校领导批准后,酌情赔偿。
3、对于电视机、录音机、照相机、计算机、计算器、工具、量具、电子元件、球类、乐器、服装、录音(相)带,有丢失、损坏者一律照原价赔偿。
4、损坏的设备、器材,如尽快修复,尚能恢复其性能或精度时,赔偿全部修复费用,若修理后,其性能或精度较原物降低甚多时,除负担修理费用外,应按原件的10%—30%赔偿。
5、事故责任人涉及不止一人时,需分清责任大小,共同承担赔偿费。
6、学生损坏仪器设备,按各系原规定办理赔偿。
四、赔偿应根据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程度,新旧程度和造成的后果等不同情况决定,结合赔偿人态度,事故性质,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因偶而疏忽,造成的事故不甚严重者,可减免赔偿;对态度蛮横,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应加重处理。
五、仪器设备、器材丢失、损坏发生后,各单位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填写事故报告单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上报保卫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查明原因,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领导审批。不论是劳动者还是雇佣者在工作中一定要使用法律的武器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过错绝不姑息,就绝不会助长不良之风得弥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