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中,原告败诉,主要有下列原因:
一、不是适格的原告 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所诉事项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如分公司没有财产,不是法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以总公司名义,却以自己名义,当然驳回其。
二、告错对象 有的案件,涉及了众多对象,各对象的法律地位并不相同,有的可能只作第三人处理,有的可能与案件并无实际利害关系。原告没有搞清法律关系,随意,极有可能面临败诉风险。如对职务行为不公司、企业,而个人当然会败诉。
三、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不在诉讼时效之内行使诉权,却又不依法主张权利,致使诉讼时效没有中断现象出现,而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的现象,或者虽然主张了权利,却没有固定协商过程中的证据,诉诸后,被告矢口否认曾经协商过,结果因原告举证不能,当然败诉。
四、管辖错误 明明约定了仲裁,原告却提讼。有的案件明明是刑事案件,原告却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明明是民事诉讼,却要提起行政诉讼,结果被裁定驳回。
五、举证不能 有些案件,由于原告不能举证,或者所举证据不合法或者存在重大瑕疵不被采信,结果败诉。
六、索赔过高 一些侵权案件,原告索赔金额明显超出实际损失,结果因无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因举证不能败诉,还损失大量诉讼费。
七、合同无效 有些案件,原被告所签合同由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因其他情形属无效协议,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因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被驳回。
八、管理混乱 有的案件,由于原告方管理混乱,被告方所欠款项已被原告方业务员提走,而原告事先毫无察觉,因业务员是原告方代理人,被告完全有理由要求驳回原告。(编辑:梁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