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证据的认定和案件的全部证据的审查判断是《证据规定》第65条和66条的规定:
首先,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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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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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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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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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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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其次,对于案件的全部证据的审查判断应根据《证据规定》第66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