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7月3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A给原告B人民币22850元。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24日,杜春林以其做生意资金周转不来为由,在原告B处借款24000元,后经催讨,归还原告B1150元。7月30日,杜春林与原告B经核算,杜春林向原告B重新出具金额为22850元借条,尔后原告B多次催讨此款未果。2007年5月15日,杜春林病逝。为此,原告B多次向杜春林之妻即被告周女仔催讨此款,但被告周女仔以丈夫借钱不知情,且家产早已分给儿子为由拒绝偿还。故原告B具状诉至,要求被告周女仔归还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认为,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被告周女仔应依法偿还原告B的借款。被告周女仔提出其夫妻共同财产已进行处理的意见,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纳,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