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因为这些情况会导致机动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对机动车的有效规范管理和道理交通安全,为保证登记资料与机动车实际状况相适应,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上述规定。 对于需要变更登记的具体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根据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定,机动车登记内容变化,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机动车更换发动机的;
(三)机动车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等。另外,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也可以向登记该机动车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