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不能绝对定论为无效或有效,须综合判断。如果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购房人与卖房夫妻也不熟悉,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不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如果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要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举证责任在购房人,即购房人要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即应以购房人是否善意、有偿作为条件。 同时,对于合同的有效无效也可以引用合同法52条进行排除判断。
1、根据我国《婚姻法》17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购置的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不管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夫或妻的名字,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夫妻双方一般对房屋享有共有权。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4款的规定,共有房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