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对所有权规定了四项内容,这些内容在传统理论上称为所有权的“权能”。虽然不同国家在所有权概念上对所有权权能的规定各有不同,但在理论上通常都认为所有权具有四项基本权能:
1、占有。占有就是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拥有一个物的一般前提就是占有,这是财产所有者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表现。
2、使用。使用是权利主体对财产的运用,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所有权人可以自己使用,可以以授权他人使用,都是所有权人行使使用权的行为。
3、收益。收益是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等方式取得的经济效益。使用物并获益是拥有物的目的之一。收益通常与使用相联系,但是处分财产也可以带来收益。
4、处分。处分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处分权一般由所有权人行使,但在某些情况下,非所有权人也可以有处分权,如运输中的货物,如果发生紧急情况,承运人也是可以依法进行处分的。 对于所有权有几项权能,在理论上意见并不完全一致,但上述四项权能为学者一致认可。传统民法理论还认为,所有权的权能分为两种:一是积极的权能,二是消极的权能。前述几项权能是积极的权能。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指所有权人在法律限制内,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我国物权法第二条对物权的定义也规定了“排他”的性质,这一规定当然适用于所有权。可以认为物权法也规定了所有权的消极权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