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人民、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准确理解本条规定,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告知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的主体是基层人民、公安机关。基层人民、公安机关是指省、自治区的县、自治县、市辖区和直辖市的区、县人民、公安机关,还包括这些的派出人民法庭及公安派出所。之所以限定为基层人民,是因为基层人民受理的民事纠纷,大量的是较为普通、标的额较小的纠纷,适宜通过人民调解解决;中级以上人民一般受理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通常不适宜通过人民调解解决。限定为基层公安机关的道理也是如此。
2.只有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才可以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对不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应由基层人民、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不能告知和劝告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近些年的人民调解工作实践来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土地承包纠纷、房屋宅基地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
3.告之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时间是基层人民、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前,通常是在当事人时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处理纠纷时。基层人民或者公安机关在了解纠纷的基本情况后,认为适宜人民调解的,应该尽快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不了解人民调解的,应当向其介绍人民调解的特点和优势。基层人民、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即已经进入了相应的法定程序,再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已经失去了最佳时机。
4.基层人民、公安机关应当向当事人介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根据当事人的情况帮助其选择较为便利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是当事人居住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如果基层人民、公安机关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可以告知其可以直接到人民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5.是否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基层人民、公安机关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后,当事人拒绝申请调解的,对属于其管辖范围的案件,基层人民、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不得因未经调解而不予受理或者推迟受理。
6.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受理,并尽快安排调解员对纠纷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应告知相关基层人民、公安机关;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