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该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现实中,由于高额房价,很多人购买房屋时很难一次性付淸全部购房款,因此大多数人都选择银行贷款,这致使目前市场上流通的二手房绝大多数都存在抵押权。此处的房屋抵押,是指购房者为向银行贷款购房,以自己所购买的房屋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给贷款银行,当购房者不能向银行偿还贷款时,银行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银行就是所谓的抵押权人。因此买卖存在抵押权的二手房,就必须先行偿还贷款银行的剩余贷款,再由银行、出卖人办理房屋抵押权注销手续后,该房屋才能按照买卖双方的约定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而贷款能否按时偿还,由谁偿还,如果约定不好就会引出不必要的麻烦。
综上所述,购房人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应该对房屋抵押权进行约定,防止不必要的纠纷。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写明所售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权,如果房屋巳作抵押,合同中应当约定解除抵押的时间,已经到期而未解除的售房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为了更好地保护购房者的权利,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超过抵押权约定的期限仍未解除的,购房人有单方面解除的权利,并可要求出售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有关解除抵押权的时间、赔偿金额、违约责任等的约定越详细越有利于保护购房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