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一方出名的共同债务,在判决承担责任的夫妻一方,其名下的财产不够清偿债务时,执行可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及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双方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应直接裁定予以强制执行,没必要将夫妻另一方追加为被执行主体后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为,在追加被执行人期间,夫妻另一方有可能转移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及其个人财产,导致案件执行困难,甚至无法执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三、不能执行的财产有哪些
1、绝对不能执行财产包括由立法规定的不可执行财产:
(1)被执行人、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及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基本生活财产。
(2)被执行人获得的具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品。
(3)有关抚养子女的债权、赡养父母的债权,被执行人的基本保险基金。
(4)被执行人从事职业、技艺或手艺所必需的工具、物品和书籍,被执行人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有义务为提供公共服务而保存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专项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2、相对不执行的财产是指一般不予执行,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满足特定条件情况下才能执行,通常是执行标的财产。
(1)处于承包经营期限以内的土地财产权,只有在缺乏其他动产的情况下,才能于不动产单独予以执行。
(2)正在航空运输中服务中的航空器、航线上航行的船只,铁路运行中的列车,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或者法律特别授权不执行。
(3)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生活费用,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和物品。
(4)一些物品只能在特殊的时间执行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