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刑诉法现场见证人的范围如何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对见证人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而言,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1)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3) 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除上述范围的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其他范围的人员是可以担任见证人的。
《解释》第六十七条
第二款专门规定:“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泵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