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你与房主所争议的电视、冰箱等租赁物的损坏应由谁负责维修,关键在于损坏发生的原因。如果房主认为是你使用不当造成电器损坏,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房主不能证明,应当推定上述电器系你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了问题,故应由房主及时履行维修义务,保证你能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