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农村并非不存在道路。但村级道路所有权不属于国家,村委会也不是单位,因此不属于公共交通道路;部分乡级道路并入国家公路网的,属于公共道路;反之不属于公共道路。凡是不在社会公共道路发生的车辆与车辆、车辆与人之间的伤害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范畴,按财产或人身侵权看待和处理。但可以比照道路通行法规进行责任认定,作为善后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