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业务我搞过一阵,还算知道一些。如果是民事案件,2008年4月1日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终审的案件,在原终审申请再审。2008年4月1日之后终审的案件,在原终审的上级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文书应向立案庭的立案或者接待窗口提交。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包括:
1.再审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详细情况,申请再审的生效判决、裁定是哪一个,理由是什么(必须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十几种理由中的一种),是基于什么事实申请再审。
2.原生效裁判文书的原件,也可以提交清晰的复印件但必须把原件交去核对。
3.证明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的证据材料。如果是代理人代理去申请,应当提交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比如授权委托书等等。接待申请再审的法官认为材料齐全,收到你的再审申请之后,就属于已受理再审申请,会在3个月之内研究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届时将向你发出决定再审裁定或者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与以上基本类似,有几点不同,一是刑事案件没有申请再审,只有申诉。二是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申请再审,做出生效裁判的上级一般不受理,应向原做出生效裁判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