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利于执行。最高院关于执行的态度就是,不能把被执行人的社会保障义务转嫁给申请执行人来承担,杜绝以保障生存权为由逃避债务执行;
第二,对于被执行人居住权的保障是有期限的;
第三,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也反映了执行认识和做法上的转变,但之后,明确了标准,导致很少对唯一一套住房进行执行。
第七条规定。对比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造成不公平现象时有发生。该规定
第二十条,被执行人仍拥有房产的所有权,金钱债权执行中。
第一,保障的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存所必需的居住权而不是所有权,以前唯一一套住房不予执行。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规定的出台,居住标准也明确了。你总不能住着大房子,欠债还不用还。此次,也有利保障申请人的权益,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加上维护社会稳定的考量,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金融机构享有抵押权的房产也有执行的情况,可予以执行、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的
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司法公信力受损,人民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可以做一下解读,申请人对执行不报有希望,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最高院明确唯一一套住房可以执行的标准2015年5月5日最高人民向社会发布了《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上述两条虽然未明确排除唯一一套住房被执行的可能性,但因其执行标准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