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办理做如下规定:
1.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审批《婚育证明》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或交验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2.已结婚的,应当同时交验《结婚证》;已生育子女的,应当同时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应当提交处理情况证明。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人齐全、有效的证明材料后,应当即时办理《婚育证明》。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暂缓办理或不予办理《婚育证明》:
(1)申请人未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2)申请人计划外怀孕未终止妊娠的;
(3)申请人生育或终止妊娠后未按规定落实避孕措施的;
(4)申请人计划外生育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5)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5.《婚育证明》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换领新的《婚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