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的规定,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但是,如果需要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诉状的,则不受此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收到状或者口头,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