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举报黄色场所怎么举报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 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各级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应当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加强保密检查,并积极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如果工作人员将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将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扩展资料:6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条例》制定并公布了《环境办法》。其中:
一、人可以提出以下环境事项:
1.检举、揭发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环境权益的行为;
2.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3.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各级环境工作机构收到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1.人提出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环境事项的,应予以受理,并及时转送、交办本部门有关内设机构、单位或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并回复人。对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2.对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3.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和单位提出。
4.对人提出的环境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办理中的,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环境事项的,不予受理。对人提出的环境事项,环境机构能够当场决定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环境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人。但是人的姓名(名称)、住址或联系方式不清而联系不上的除外。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收到的环境事项,交由环境工作机构按规定处理。
三、环境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告知人延长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机构交办的环境事项,接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交办的时限要求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部门和答复人;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人延期理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机构认为交办的环境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原办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