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法人(即债务人)自行启动破产申请的条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二个条件: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及《企业破产法》
第八条的规定建议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应当向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破产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企业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和安置预案;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8债权清册(即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9债务清册(即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