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约定可不可以要求支付生活费王某与姚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后因感情破裂,于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第5条约定,因王某没有工作,姚某同意离婚后每年支付5万元生活费,至王某再婚为止。后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诉至。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王某称,其与与姚某登记结婚后发现姚某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并一直隐瞒财产。此种状态始终不能改善的情况下,双方于7月正式协议离婚。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姚某每年应当支付5万元生活费,至自己再婚为止。但双方离婚后,姚某未依照约定按时履行给付义务。现请求判令姚某支付生活费20万元及利息。姚某辩称,王某在这一段时间没有和其联系过,口头或书面的都没有,应该视为王某自动放弃了。离婚协议约定给王某生活费是有条件的,是王某没有工作,也没有再婚的情况下才给付,其不清楚王某是否符合这两个条件。在王某不具备任何条件的情况下,其不同意给付。另外,因为王某是采取欺骗的方式签订的该条款,在签订协议时王某隐瞒了其工作情况,故反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第五条的约定。针对姚某的反诉,王某辩称,自己根本不存在欺骗,双方是去海淀区民政局办理的离婚手续,民政局的办事人员让双方写一个离婚协议,双方就在下面写了一个离婚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和民政局都有一份,离婚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其从和姚某结婚到离婚都没有工作。离婚之后找过工作,但是因为年龄大了,也不好找。所以直到现在也没有工作。经审理后认定,王某与姚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履行。由于姚某未按协议第5条的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故王某要求姚某给付生活费,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由于离婚协议第5条约定的是每年支付5万元生活费,费用的给付具有连续性,而且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费用的给付期限,故姚某主张王某在此之前从未向其主张过本案生活费用,已放弃了相关权利之抗辩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姚某主张王某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情形,未提供充分证据,而且自双方离婚后一年内以及自姚某已经知道王某的工作状况后一年内,姚某均未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第5条,因此,姚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第5条之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姚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某支付生活费共计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