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民法通则意见》
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第一款中的
第一、
第二.....
第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精神病人的配偶,作为精神病人第一顺序的监护人,在对精神病人明显不利的情况下,应当变更
第二顺序的监护人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以保证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权利。 在审判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精神病人在诉讼时,直接将其父母列为法定代理人。这种做法,经审理确认其亲属关系后,应当允许。法定监护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监护主要是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监护是一种职责和义务,我国法律中采取广义上的监护含义,对监护制度做了原则的规定:
(1)未成年人的监护
(2)精神病人的监护。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顺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以上就是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