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限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配达到的协议,对男女两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此,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结束离婚手续,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返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2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经过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根据解释(二)的立法本意,离婚协议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旦订立,立约两方即应当遵守,但合同法限定了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如果当事人对于离婚协议订立后2年内,由于履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无合同无效的法定借口后,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请请求。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解释(二)中的“离婚协议”是指两方在解决协议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已经奏效的协议,而不是指在商量离婚事宜经过中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无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到的“离婚协议”是附要求协议,无离婚,协议就无奏效,不能作为人民法院作为离婚财产分配的充足、全面的依据,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充足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