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公司工作进行到一半时,业主认为工程进度与质量均不满意,提出终止合同。但拒绝承担工程的费用与支出。原签订的合同中也未规定业主可单方提出此要求终止合同。已进行的装修工程该怎么办请各位出出主意!谢谢~~~根据合同法,承揽合同终止事由如下:
(一)承揽合同因双方协商一致而提前终止。 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承揽成为不必要时,经承揽人和定作人又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承揽合同。
(二)承揽合同因一方行使解除权而提前终止。 承揽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承揽人或定作人的实质性违约,一方当事人经合理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从而提前终止承揽合同。
(三)承揽合同可因下列法定事由而终止。
第
一,承揽人死亡或者失去工作能力。
第
二,定作人死亡且其继承人不需要该项工作。
第
三,承揽人或者定作人被宣告破产。根据我国合同法条268条的规定,定作人解除承揽合同,没有任何限制条件。即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应赔偿承揽人的损失。除了协商与当事人死亡等法定事由以外,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单方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终止,但此必须建立在“实质性违约”基础上。故此原则上同意“wzhu-3”的看法。同时,根据承揽合同有部分人身、技能信任的性质,此案承揽合同终止后,已完成的工作成果应作如下处理:如承揽合同系一方行使解除权而提前终止的,则原则上应由定作人接受已完成的全部或部分工作成果,但如果已完成的工作成果对于定作人毫无用处,则应由双方协商,进行拍卖或变卖,对于所得价金按比例分配。如果承揽人单方行使解除权而提前终止承揽合同的,那么,对于承揽人已完成的工作成果应由定作人支付相应原报酬。(以上意见由本栏目编辑人员提供,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