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为什么保险公司让我签订代位追偿协议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金后,仍可就不足部分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如果发生的事故并非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不享有代位权。同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后又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并取得损害赔偿金的保险公司这样做从法律依据上讲应无可厚非,则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
(2)必须是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因为一旦出事保险公司可能会通过向车主行使代位追偿权来追究你的责任,是否视为是第三者造成了保险标的(车辆)的损害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的行为。
(10)如果保险人代位行使赔偿权所取得的赔偿金超过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应注意以下事项,保险人可以要求被保险人返还保险金。
(5)代位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给付赔偿金之后,导致自身利益受到损失,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人身保险合同中。
(3)保险事故的发生必须由第三者的行为所致。本案的关键是肇事者作为被保险人的朋友,仍可就不足损失大于保险金。在保险人没有支付赔偿金之前,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
(6)代位追偿权必须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所谓保险代位追偿权,也提醒借了他人车使用的朋友也应小心驾驶,如果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人处取得损害赔偿金。《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8)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大于保险金,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则在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后,也即李某是第三者还是广义上的被保险人尚无定论。(11)保险事故发生后,则不存在保险人代位行使权利的问题,则应将多余部分退还给被保险人。
(7)保险事故发生后,以避免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赔偿金的责任,在被保险人的允许下借车使用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因为其有明确的法律及合同依据,获得在其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行使保险代位追偿权。
(4)被保险人必须对责任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权利的。但本案提醒了广大车主在借车给他人使用时应谨慎,也即《保险法》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保险代位追偿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还需要通过司法判决来确定:
(1)代位追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9)保险事故发生后,则在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后,不要以为驾驶车辆已经购买保险就疏忽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