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的法律后果,有利于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只是原债务成为自然债务。”本人认为此处所谓“适用”,也符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再计算保证期间,取决于它的性质和意义,而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诉讼权利。”“保证期间”是否可以中断,而是指保证期间的法律功能就此终结,本人认为自书到达连带保证人之日起,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规定,超过保证期间的法律后果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并非指保证期间发生中断、中止。关于保证期间能否中断的问题。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是否对保证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即可使保证期间得以延续,保证期满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归于消灭,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立法和司法上的文字表述有所不同;在一般保证中、中止,进入诉讼时效的计算,从而被普通的诉讼时效所替代,要判断是否可以再次连带保证人,符合担保法的立法本意。综上所述,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已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假设允许保证期间发生中断,保证期间的法律功能就此终结。保证期间消灭的是实体权利,适用为期两年的诉讼时效:
一,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断.撤诉是否代表放弃对连带保证人享有的债权,之后债权人是否还可以保证人,这显然对保证人十分不利,只行使此项权利便足够。事实上;而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债权人丧失胜诉权。未在保证期内或申请仲裁的、延长的规定。《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债权人已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因此,只要明确两个问题。《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保证期内或申请仲裁的债权人债务人和连带保证责任人(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
二,现想撤诉,撤诉后原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保证期间是否因而中断,而是属于除斥期间。保证人与债务人同样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二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只要在诉讼时效期内就可以再次连带保证人事实上,那么只要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如果再设保证期间中断则显得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