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开发票是否可以拒绝支付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本纠纷涉及租赁合同中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合同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因同一法律关系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具有关联性,形成对价;
二、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三、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
四、后履行一方债务已届清偿期。然而,并非所有违反合同义务都会产生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义务分为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依据其在合同关系中的重要性,进一步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其中,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在三种合同义务中,只有违反了主给付义务才能够导致抗辩权的产生,仅违反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则不能产生抗辩权。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负的主给付义务包括交付租赁物义务、瑕疵担保义务、维修义务、在合同终止时接受租赁物和返还押金或担保物,而承租人应负的主给付义务包括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妥善保管租赁物、支付租金、不得随意转租和返还租赁物。换而言之,能够产生履行抗辩权的应当仅限于出租方的交付租赁物、瑕疵担保、维修租赁物等项义务与承租方的支付租金义务之间,以及返还押金、担保物与返还租赁物之间。也就是说,当只有出租方不履行交付租赁物及瑕疵担保、维修租赁物等适租义务时,承租人才可以通过拒付租金来行使抗辩权。而具体到本纠纷而言,高裕公司作为出租人,其主合同义务为交付加油站房屋和设施设备,开具发票只是从给付义务,不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对租赁合同关系类型亦不具有决定性作用,其违反合同的内容不能产生抗辩权。另外,支付租金是广东石油某分公司的主合同义务,其与高裕公司开具发票并非同一层次上的法律义务,两者在履行上不具备关联性,亦无对价关系,不能援引《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进行抗辩。广东石油某分公司对此可以另行主张权利,而不能以此作为其主债务履行之抗辩而拒付租金。综上,广东石油某分公司不能以高裕公司未提供发票为由拒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