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区分情形对“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司法认定作了规定: 一是毒害性明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禁止用于食品生产的物质。这类物质可以直接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具体包括:
(1)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2)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3)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4)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是无法直接根据现有规定认定是否有毒、有害的物质。对此,《解释》第21条就认定依据和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即:“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