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运营者没有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导致网络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导致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网络运营者未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安全风险或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根据《网络安全法》第59条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法》第33条、第34条、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