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这里的“应当”,表明这是对公安机关的义务性规定,即公安机关有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而不是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应当明确的是,受理并进行登记是一项法定程序。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投案、以及移送案件的人民警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受理并进行登记,不能以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清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否已经查明等作为受理的条件。实践中有的地方出现的所谓“不破不立”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的。应当看到,公安机关如实地记载案件的来源、情况及处理结果,无论案件最终是否查清,对于反映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量,都是有益的。即使存在报错案、报假案的情况,如实记载对于以后的调查也能起到证明作用。因此,无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口头还是书面形式进行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的,公安机关都应当认真对待。接受口头的报案、控告、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意尽量问清违法的时间、地点、方法、后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特征等有关情节;做好笔录,并经报案人、控告人或者举报人确认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或者举报人签名、盖章。接受书面的报案、控告或者举报的,无论是面交,还是邮寄,公安机关也都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只有这样,才能方便群众,有利于群众与违法行为作,也有利于及时查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此外,为了更好地规范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根据有关办案程序规定,对报案、控告、举报、投案、移送的治安案件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有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同时,公安机关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也应当登记,出具接受证据清单,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录音、录像。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同违法行为作,同时也保障了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