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地下建筑物类别
地下建筑物有两种,一种是与地上房屋相连,另一种是的地下建筑物,在按照房屋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时,两种征税方式有所区别。
二、地下建筑计税方式
(一)自用的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
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
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二)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征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使用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跳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去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的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但个人所有的地下建筑用于居住的,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十八条,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是否减免。
(二)房产税方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1号文件规定:凡在房产征税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依法纳税缴税光荣,逃税偷税可耻。对于地下建筑,无论是自有的,还是用于商业或工业以及其它用途的,都应该依法自觉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