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审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特殊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2、对于二审案件,即人民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有其他特殊情形,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你所说的贩毒案件,如果某些被告人人被判处死刑(死缓),还要报请高院或最高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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