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关于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有: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没有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实际上已名存实亡,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志之一。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已连续两年以上与家庭断绝通讯联系,下落不明满两年的,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人民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才会判决准予离婚。
受理的时间是收到材料七天内决定是否受理.,应该是三周四周左右安排开庭一方不同意离婚,如果没有其他法律规定情形,那么第一次离婚有可能驳回离婚请求,只能六个月后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