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交付给谁没有明确规定,从表面上看,履约保证金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似乎应该由投标人收取,但这是片面的。政府投标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政策功能的体现应是全方位、具体的,包括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集中投标机构不能让履约保证金变成投标人手中可以任意处置中标人的武器。 其实投标人不恰当地使用履约保证金的情况时有所见,如以履约保证金作为要挟条件,迫使中标人增添或改变部分合同内容,以履约保证金抵合同预付款,合同执行完毕后履约保证金迟迟不退还或被占用。从这个角度上说,履约保证金应由集中投标机构收取,从而保持操作的连贯性、一致性,集中投标机构作为中间方,能站在公正立场上正确处理履约问题,同时也便于对投标人与供应商进行有效控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