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
一,《民诉法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看着变更申请书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
第
二,《民诉证据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第34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
三,因同级别的法规,时间在后的效力优先《民诉证据规则》的效力优先,因此,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满前提出但另一方面,《民诉证据规则》在实践中适用备受争议,也使用也较松动,因此,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也是可以的综上,我认为,保险起见,变更诉讼请求应区分具体情况不同对待:属于变更诉讼标的(法律关系或行为效力),应举证期内提出;被告认可的除外(一般不会干预)属于变更诉讼标的额(请求赔偿数额变更),可以在当庭提出(补交诉费后进入审理),不征求被告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