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同居期间财产按照按份共有,也就是按双方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如果同居期间经济混同,双方对共同购置的财产有争议,首先要看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有没有对该财产进行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会按照一般共有关系来处理,视为按份共有。
分配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来确定具体的份额。
同居期间涉及到的财产,一定要明确好其用途和性质,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发票、转账记录等,才能在日后出现纠纷时捍卫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