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2015〕96号)精神,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根据、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精神,对不符合收养规定私自收养弃婴或儿童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其将弃婴或儿童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以解决弃婴或儿童户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