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以上两个法条的规定,首先看孩子多大了,如果是十岁以下,就适用38条,此时学校如果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要承担责任。如果朋友女儿满十岁不满十八岁此时如果你能证明学校或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学校负多大责任主要是看学校没有尽到相关教育、管理职责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