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官是人,有七情六欲,当然会有同情心的。而且法律也有考虑,特别是在民事诉讼方面表现突出,比如证据判断上的“客观心证”原则,就是法官凭内心的良心、正义来判断一项证据的效力和证明力。在刑事案件上的,手段残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这些关于犯罪情节方面的因素虽然不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标准,但是在量刑上却是与法官的内心感受不可分割的。如果法官失去了同情心,与木偶何异。当然,在判案上,法官应尽可能排除自身主观感情因素,做到尊重法律,尊重事实,尽可能做到客观公正,这也应该是法官的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