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抚州转学籍借读,具体的条件、手续及资料,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教基字〔2014〕6号): 第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1.监护人户籍迁移或工作地发生变更,新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学区范围(招生范围)的;
2.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转入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就读且提供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3.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回户籍所在地就读,转入学校无法提供学位的,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普通高中学生因监护人户籍迁移或工作地发生变更,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可申请转学。 普通高中同县域、同城区内不转学。普通高中之间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 普通高中学生可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按照中等职业学校隶属关系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第十八条转学、休学、退学等学籍变动及学生基础信息修改,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交书面申请(格式分别见附件4-7)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后,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相应操作。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情况进行更新。 第十九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学校应及时为升学学生更新电子学籍系统中的照片信息。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二十条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