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②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③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④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⑤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⑥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管辖。
2、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申请执行,在执行程序中享有依法处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申请变更、追回被执行人等权利,并承担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3、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人的,应当向人民提交经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看看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配合人民工作,主动向人民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不得干扰人民的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