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聚众”,一般是指聚集三人以上,“公共场所”、“当众”,参见本法第236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解释。
三、强制猥亵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刑法虽然未对本罪的成立规定任何情节上的限制,但根据刑法第13条后段“但书”的规定,采用非暴力手段猥亵妇女,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但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能构成犯罪。
2.本罪与罪(未遂)的界限二者都是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在客观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在具体表现上往往存在相同或类似之处,如抠摸、搂抱等行为。两罪的区别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
(1)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罪是强行与妇女发生,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对妇女强行实施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
(2)主体不完全相同。罪的主体只能是男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则既可由男子也可由女子实行。
(3)主观故意内容不同。罪以强行奸淫为目的,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主观上具有寻求下流的精神和感官的动机目的,某些情况下,也具有奸女的目的,但决不具有违背妇子意志强行与之的故意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