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已经做出裁决书,当事人不能在就同一纠纷向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提讼。 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仲裁 《仲裁法》 第58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