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所说的“只能查封,不能拍卖”,是最高人民2005年1月1日发布生效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个规定对银行实现抵押权产生一定影响。 但是,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又发布了从12月21日起生效《关于人民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该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应当给被执行人6个月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可以强制其迁出。由此,的行为并没有不妥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