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造成行人死亡的,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根据交通部门认定的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确定赔偿费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主要包括: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5、住宿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1
1、精神损害抚慰金,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可以向赔偿义务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相关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7-29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