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驾驶车辆违章罚款,逾期没交罚款的,所驾车辆能够检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供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同标志。”显然,机动车检验时,只须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交强险保险单,而不能附加其他任何条件,当然也就不能以尚有罚款未交为由而不予检验。机动车检验与交纳罚款是两件不同的事情,它们互不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