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20%征收的理解是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条件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25%减少至20%执行。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作出进一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贴士: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