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讼法有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也就是说你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你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后,必须在从知道起2年内提讼,如果在两年内你没有提讼,那么你将失去支持你诉讼请求的诉讼权利,也就是不会受理你的诉讼,但是你的实体权利还是有的,也就是说如果对方自愿履行,可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也就是你又拥有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如果你一直不知道你的合法权益被侵害,那么保护你诉讼权利的时间也是规定,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还要补充一下,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面几种情况诉讼时效只有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