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
为了,特请和作为见证人,并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书遗嘱如下:
一、立遗嘱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额、价值、位置及特征:
二、立遗嘱人对所有财产的处理意见:
本遗嘱一式份,由保存。
立遗嘱地点:
立遗嘱时间:
代书人:××律师
××律师事务所
《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三条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