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地点可以作为监视居住的地点
一般情况,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监视居住。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监视居住涉及的机关
监视居住涉及的机关可以分为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和执行监视居住的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一)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
(二)执行监视居住的机关为:公安机关。
监视居住的条件
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